快讯:就算顾客真是“职业打假人”,也不该被这样对待
评论员 王学钧
买大米买来了一顿打!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重庆市民冯女士跟丈夫到当地的一家超市买了5袋50斤装的大米,付完款就要离开时,店员发现这些大米已过质保期,让他们退换。他们没同意,并要求超市兑现公开承诺的十倍赔偿。闻讯之后,超市老板拎着铁锹赶了过来,没说几句就动了手,把冯女士两口子打得住了院。
对冯女士夫妇而言,这次购物简直就是一场噩梦。
在走进超市大门之前,他们无论如何都不曾想到,到这家超市买几袋大米竟会要有这么严重的“后果”。面对这样的“爆料”,舆论场上的围观者们也大都被惊得目瞪口呆。
现如今,超市里买卖双方起争执的“新闻”已不多见,即便偶有发生,争执双方也大都是“君子动口不动手”。像重庆这家超市这样,老板直接抡着铁锹对顾客大打出手的事,还真是闻所未闻。
更令人震惊的是,打人一方竟然还一脸无辜“理直气壮”。相关报道显示,涉事超市主要从如下两点为自己辩护。
一是,打人者精神有些不正常,以前住过院。无非是想说,在法律上打人者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即便打得不对,也算不上是多大的事,也可以不负相应的责任。
二是,被打者是“职业打假人”,这类打假者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明知故买”以此牟利,该打。
其实,这两个“理由”都经不起推敲。别说涉事超市的说法不一定属实,超市老板打人时是否犯了精神病,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要由权威部门来鉴定。就算超市老板打人时真是处于犯病状态,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作为法人的涉事超市也不能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难道,老板有精神病,一个超市就可以卖过了质保期的大米吗?
拿“职业打假人”说事,一样不靠谱。虽说在一些人看来,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职业打假人”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可在操作意义上,准确判断某个购物者是不是“职业打假人”并非易事。至少,购物者是不是“职业打假人”,不能由商家说了算。
也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才明确表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大米属于食品,涉事超市售卖已过质保期的大米,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从这个角度看,冯女士夫妇要求涉事超市十倍赔偿并不过分。
退一万步讲,就算有足够证据证明冯女士夫妇真的是“职业打假人”,商家也不应对他们下这样的狠手啊!如果打人者及涉事超市不受到应有的惩罚,不仅冯女士夫妇无法接受,公众也不会答应。